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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01 13:50来源:本站原创阅读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5号)和《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庆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指导设置和管理入河排污口。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指导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并开展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协调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侯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推进全市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协调推进全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安庆。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办理。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推进全市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承担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审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和调整。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相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四)人事科。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行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科技与财务科。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和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指导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设置和管理入河排污口。

(八)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有关具体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与固废管理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废弃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组织协调、管理和核发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转办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一)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监督工作,牵头监督管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负责人:

局    长 :陈文彬  4611276

副 局 长:吴延圣  4611907

副 局 长:汪旭祥 4611900

党组成员:刘  丰 4611660

总       工:汪利民 4611901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地址:高河镇政和路128号

电话:4611189

邮编:24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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