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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1 13:50来源:本站原创阅读次数:

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庆办发[2010]6号)精神,设立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矿产、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及事务性、技术性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定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承担保护全县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监管,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以及划拔用地目录。

(七)负责监管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负责上报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采矿权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按管理权限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审查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编制防灾预案,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按权限认定并管理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依法对全县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成果的评审。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项目工作。

(十一)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组织协调、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四)承办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档、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承办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国土系统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国内外科技交流的组织工作。

(二)国土监察股

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办法;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受理来信来访,办理局机关法律事务;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各类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

(三)规划股(农业区划办公室)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对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审核及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综合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制度研究,拟订落实国土资源调控政策的措施,负责农业区划的相关工作。

(四)矿产资源管理股

负责全县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依法组织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承办采矿权评估的结果确认和认定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业务;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害性三级评估结果;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工作。

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岩溶塌陷区、采煤采矿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确认;承担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研究工作。

组织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对全县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维护地质勘查秩序。

(五)耕地保护股

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及城乡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统一管理,统一审查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县新增耕地验收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地籍管理股

编制全县地籍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全县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发证、抵押登记的管理工作,土地证书查验、土地权属确认、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统计工作;负责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的组织实施,地籍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及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并负责测绘登记;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执行测绘行业、测绘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按权限管理加强测量标志保护;依法管理地图市场,协助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和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加强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和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

(八)财务股

组织编报并落实全局年度财务预决算;组织实施全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管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派出单位财务工作,对派出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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