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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1 13:50来源:本站原创阅读次数:

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庆办发[2010] 6号)精神,设立怀宁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乡镇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协调、服务、配合工作,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宣传法制股)

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收发,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机关财务及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县级排污费的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和环保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监督管理财务、国有资产。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县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污染防治设施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许可;污染物排放审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转移许可;夜间施工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进口许可初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放射源(放射性材料)和放射装置安全许可初审等行政许可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承办县级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制、实施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范;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乡镇环境综合整治、有机食品生产、全县生态示范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乡镇企业和个私企业环境保护及非工业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污染防控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城市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工作;调查评估全县环境质量现状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对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拟定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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